原文来源:湖北人才网 http://www.jobhb.com/news/697970.html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政策内容: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参与就业扶贫,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再次申请1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享受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
政策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政策内容:根据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受理机构: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相关单位会审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八)定额税收优惠减免
享受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内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政策
(九)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
申请条件: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2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内容:给予200元—2000元/人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申请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
政策内容: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
政策内容:按照安排的就业困难人数,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向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三)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享受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职工;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可参照执行)
申请条件:在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政策内容: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四)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申请条件:在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五)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对2020届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在毕业年度且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政策内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初审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六)一次性交通补贴
享受对象:跨区域外出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
政策内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等九类人员,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大学生及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申请条件: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
政策内容: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此外,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八)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共十类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条件: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且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策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受理机构: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相关单位会审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九)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政策内容: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受理机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其他三类人员由创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二十)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
享受对象: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
政策内容:按照每个创业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政策内容:按照每个创业实体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对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政策内容: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十三)创业扶持项目(大学生创业)
享受对象:在湖北省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政策内容: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
受理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四)创业扶持项目(农家乐精准扶贫)
享受对象:新开办农家乐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申请条件: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
政策内容: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失业保险支持就业和保障生活政策
(二十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政策内容: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政策内容: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至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并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政策内容: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八)失业保险金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个人。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放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